魔鏡小說

第 3 章

五年前那張切結書

外送戰神 2002 字 2026-07-22

貨梯是十六點三十一分下來的。

門一開,裡面那三箱磁磚還在,靠牆疊著,最上面那箱的封條裂了。我提著保溫袋走進去,按了 1,門關上,鏡面不鏽鋼把我整個人照出來,變形,拉長。

高德明要我上二十七樓,我說先去換衣服。他們在一樓儲藏室旁邊清出一個小房間,裡面有鐵櫃、掃地機器人的充電座、還有一台壞掉的飲水機。林湘拿了一套襯衫西裝褲進來,說是行政部備用的,尺寸應該可以。

我把濕雨衣脫下來掛在門把上,水滴下來,在地磚上敲出一個很規律的節拍。

滴。滴。滴。

跟五年前那個下午一樣。

那天也在下雨,不過是九月的雨,下一陣停一陣。母親過世第九天。二十七樓會議室,長桌,十四個位子,坐滿了十一個。

主位是江建興。他是母親的堂弟,比母親小六歲,從我有記憶開始就叫他叔叔。

我姓陳,跟我爸姓。這件事在江家從來沒有人提,可是每個人都記得。母親接手江氏那年三十四歲,是外公三個孩子裡唯一被交棒的。她走的時候五十九,肝癌,從確診到最後七個月。最後三個月她還在簽字。

那天桌上放著三份文件。

第一份是家族成員資產分配同意書。第二份是離職申請書,我當時是江氏的執行副總,職務要一併卸掉。第三份最短,一頁半,標題叫做「拋棄暨切結書」。

律師姓吳,站著唸完全部條款。空調吹得很冷,會議室的窗戶朝西,那天沒有太陽。

條款有三條。第一條,我拋棄對江家所有不動產、動產、有價證券及一切財產權利的主張。第二條,我五年內不得擔任江氏集團及其關係企業的任何職務。第三條,我不得對外談論家族內部事務,違者賠償新台幣兩千萬元。

我把三頁看完,一共花了四分鐘。沒有人打斷我。

「你媽生病的時候,公司是我在扛。」叔叔開口,「這一年半你在幹什麼,大家都看得到。」

那一年半我在台中,處理江氏第三廠的併購後整合,裁併了兩條線,留下三百四十個人。這件事寫在年報第五十八頁。我沒有反駁。反駁沒有用,那個房間裡沒有一個人是來聽事實的。

「簽了,」他說,「大家好聚好散。」

我抬頭,「我媽的骨灰罈在哪裡。」

會議室安靜了一下。

「在律師那邊保管。」他講得很自然,好像那是一個行政流程,「等這邊處理完,會交給你。」

「還有一份東西。」我說,「我媽住院第五個月,交代要給我的。文件夾是深藍色的。」

吳律師看了他一眼。

叔叔笑了,往後靠在椅背上,「那個啊。那個沒有法律效力,我們查過了。你要就拿去,做個紀念。」

他說得太快,快到我確定他真的查過,也確定他相信自己查到的結論。

我伸手拿筆。第一支沒水,在紙上畫了兩道白痕。吳律師從西裝內袋掏出另一支給我。

我簽了。

三個字,陳江。第一份、第二份、第三份,一共簽了七個地方,按了兩個手印。

從會議室走出來的時候是下午五點十分。我搭客用電梯下去,那時候還可以搭。到一樓的時候門開,大廳那個亮到會照出人影的地板,第一次讓我看清楚自己是什麼樣子。

那天我帶走兩樣東西:一個骨灰罈,一個深藍色文件夾。

骨灰罈是隔天早上去律師事務所拿的。他們用氣泡紙包了三層,外面套一個紙箱,箱子上還貼著標籤,簽收欄要我填身分證字號。我在那張單子上簽第八次名。抱著箱子走出去的時候,我發現重量比想像中輕,大概三公斤多一點,跟一台筆電加一瓶水差不多。

我搭捷運回去。那天車廂很空,我把箱子放在腿上,兩隻手扶著。

第一年最難的不是錢,是時間。錢會有辦法,時間不會。

我先做搬家,一天一千六,做滿二十天。那個工作教會我怎麼看樓梯:幾階、轉幾次、有沒有卡尺寸的轉角。第二年做夜班便利商店,晚上十一點到早上七點,時薪一百八十五,大夜加給另外算。那半年我學會在四點半那個最想睡的時刻站著補冰櫃,冰櫃的冷氣打在小腿上,人就醒了。

中間去工地做過點工,一天兩千二,做了十九天,主要是搬鋼筋。左手虎口那條疤是那時候留的。工地的老師傅姓吳,收工前會把手套翻過來拍兩下,說手套要乾,人才不會廢。我到現在還在做這個動作。

也洗過碗。快炒店,晚上六點到打烊,一個月兩萬八,油煙從抽風口漏下來,衣服洗三次還有味道。那三個月我學會一件事:一個人一分鐘可以洗幾個盤子,是可以練的。

第三年開始送外送。全職。

外送的帳很清楚。旺季一個月跑三百三十小時,淨收五萬八到六萬四。淡季四萬出頭。扣掉油錢一個月兩千一,機車保養平均一個月八百,手機資費四百九十九,第三責任險一年六千八。

我住頂樓加蓋,房租六千五,含水不含電。夏天很熱,我裝了兩台風扇對吹。冬天不用開暖氣,因為騎車回來的時候已經凍透了,進門那個溫差反而是舒服的。

我每天記帳,記到個位數。五年,記了一千七百多天,換過三本帳本。

第一年存了二十一萬。第二年三十六萬。第三年開始送外送以後,六十二萬。第四年七十一萬。今年到七月,四十九萬。

加起來兩百三十九萬。

這筆錢不是用來翻身的。翻身不靠存錢。這筆錢是律師費、是訴訟保證金、是調閱公司登記與股東名簿的規費、是萬一要打三年官司的時候,我還付得起房租的底氣。

我知道總有一天要打,所以我先把錢準備好。

至於那個深藍色文件夾,這五年我沒有動過。它放在一個三百九十塊買的防潮箱裡,跟母親的骨灰罈擺在同一個櫃子上。

裡面是一份股權信託契約書,母親名下的普通股百分之十二點四,受託移轉,受益人是我。生效條件寫得很囉唆,重點只有兩個:滿五年,以及期間不在江氏擔任任何職務。

叔叔的律師說它無效,因為信託成立當時沒有經過董事會決議。

這個說法有一個問題。

那份契約的最後一頁右下角,除了母親的簽名跟受託銀行的用印,還有一個欄位。欄位名稱是信託監察人。字很小,印刷體只有六級字,簽在上面的名字更小,藍色原子筆,筆畫收得很緊。

那個人當年是江氏的財務長。

依照契約第十一條,信託監察人簽署即為生效要件之一,董事會決議不在其中。

五年來,沒有一個人注意過那個簽名。

包括他自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