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月十三,早上四點四十分。
我在阿嬤家後面那個小房間開燈。桌上是三份東西:王月鳳阿姨的影本、我從志豪那邊撕下來的那份、還有一疊我昨天晚上跑了兩個小時弄來的。阿桂姐給我她那張,老周不給,但他讓我拍照,條件是不要跟人說是他。我還從蚵仔煎阿發叔的兒子那邊拿到一張——他兒子二十二歲,玩手機的,他把整份拍下來傳給我,只問了一句「你要幹嘛」,我說我想看清楚,他就傳了。
五張。加上我家那份的空白格式,六張。
我把它們排在桌上,用阿嬤醃薑的玻璃罐壓住四個角。
一開始我什麼都看不出來。都是字,都是黑的。
然後我做了一件很笨的事:我把手機的手電筒放在紙下面,讓光穿過去。
紙變成半透明的。字浮起來。
第一個發現是「王」字。
王月鳳的「王」,第三橫特別長,長出上面兩橫一大截,而且尾巴往上翹。這個特徵,在阿桂姐那張的「王」上面——阿桂姐姓王,王阿桂——一模一樣。第三橫超長,尾巴上翹。
兩個不同的人,同一個怪癖。
我把兩張疊起來對光。那兩個王字不是「像」,是可以疊上去的。橫的位置差不到一根頭髮。
我的手開始抖。我把手按在桌上壓住。
第二個發現是最後一筆。
王月鳳、王阿桂、周金水——老周叫周金水——這三個名字的最後一筆,都往右下方甩出去一小截,像句號拖了個尾巴。而且甩的角度都一樣,大概四十五度。我拿阿嬤的老花眼鏡當放大鏡(她的度數三百,湊近看有效),看到那個尾巴的末端,墨都稍微積了一下,變成一個小點。那是筆停在紙上停太久造成的。同一個習慣,同一支筆。
第三個是壓痕。
我把紙翻過來,用手指摸背面。王月鳳那張,簽名的地方摸得出凸起來。阿桂姐那張也是。而阿發叔那張——他兒子傳給我的那張——不是,那張背面是平的,只有字的墨,沒有壓下去的溝。
阿發叔跟我講他上個月自己簽的。他說的是真的。
我把五張分成兩堆。
一堆是自己簽的:阿發叔、還有另外一張某個賣飾品的攤商,字寫得歪歪扭扭,一撇一豎都不一樣長,很醜,但很誠實。
一堆是別人簽的:王月鳳、王阿桂、周金水。
我看著那三個名字,看到天亮。窗外開始有人洗地板,水沖進水溝的聲音。
第四個發現,是原子筆。
自己簽的那兩張,一張藍色一張黑色,藍色那張還有一段筆沒下水,斷了一小截。那三張,全部同一種黑,一樣的粗細,一樣光滑,那是那種便宜的中性筆,五支五十塊的。
一支筆,三個名字。
早上八點半,我去找老周。他在洗鍋子,我把手機遞給他,把他那張放大到簽名。
「周叔,你自己簽的?」
他看了三秒。
「不是。」
「誰簽的。」
「我那天在醫院。」他把水關掉,手在圍裙上擦,「膽結石,開刀。志豪拿去給我太太,我太太不敢寫我的名,說要問我。他說阿姨免驚,我來就好。」
「他自己寫的?」
「不是他。」老周終於說出我要的那句,「有一個人跟他一起來,穿短袖襯衫,掛個牌子。他說那是代書,代書有印章,寫了法律上就有效。」
「你記得那人姓什麼嗎。」
「他有給名片。」老周想了一下,「應該還在收據那個盒子裡。」
十點鐘,我拿到那張名片。「李」字,事務所在文林路,地址是三樓,電話是室內電話。名片的角磨圓了,被油沾過,指印在上面。
十一點,我去了那條路。我沒有上樓。我在對面的便利商店坐了四十分鐘,喝一瓶最便宜的紅茶。三樓的窗簾是拉的。十一點二十六分,志豪從那棟樓走出來,手上一個牛皮紙袋,很鼓。他站在門口點了一根菸,接一通電話,講了大概兩分鐘,然後上他那台白色的車。
我沒有跟。我把那台車的車牌記在紅茶的收據背面。
回程走過中山北路的天橋,我停在中間。
上一世我沒有查到這一層。一次都沒有。
因為八月十四那天早上,志豪拿一份文件到我家,說阿嬤啦,這個是政府要的,你按這裡就好。阿嬤看不清楚,她問我,她說小滿你看這個是啥。
我那時候看了。我真的看了。我看了大概十五秒,我說阿嬤這好像是都更的,你不要簽。
阿嬤說,那你替我看清楚。
然後客人來了。三個學生,要五塊雞排,我去炸。等我炸完回來,志豪已經走了,桌上只有一杯他喝過的手搖杯。
我後來沒有再問。我沒有問過阿嬤到底簽了沒有。我那時候覺得,反正她不會簽。
三天後我死在那個攤子後面。我死的時候還以為自己家沒有簽。
我扶著天橋的欄杆。鐵欄杆被太陽曬到燙手,我還是握著。下面的車一台一台過去。
原來我上一世不是不知道真相。我是知道得起來查的時候,去炸了五塊雞排。
我在天橋上站了很久,直到有一個掃地的阿伯問我小姐你沒事吧。
下午我走去派出所前面。
我在門口停下來。裡面兩個警察,一個在打電腦,一個在跟人講話。
我想過怎麼講。你好,我要報案,我表哥找代書偽造攤商簽名,你們看這三個名字的筆跡一樣,還有八月十七會有一場火,我死過一次。
前半段他們會受理,後半段他們會請我坐下來喝水。
然後呢。他們會發文,會傳志豪,志豪會知道有人在查。志豪會知道是我在查,因為只有我在到處問。
上一世的火是十七號。如果我今天讓他慌,火可能就是十五號。可能是明天。
我要的不是有人來聽我講。我要的是那個代書事務所的委託書、志豪拿走的那個牛皮紙袋、三張以上被偽造的同意書正本、還有王月鳳阿姨去雲林那十六天的火車票根或住院陪病證明——證明她人不在台北。
證據要能疊到桌上,一疊,一次拍死。不然什麼都不要動。
我轉身走了。走的時候手心全是汗。
回到攤子已經五點多。阿嬤在切雞胸,刀很鈍,她在剁。我跟她說阿嬤我來,她說免。
「阿嬤。」
「講。」
「志豪這幾天有來嗎。」
「昨天有來。」阿嬤把刀放下,「拿一疊紙來,講規定要簽。」
我全身的血往下沉。
「你簽了?」
「我講我毋簽。」阿嬤看我一眼,「我囡仔時就在這條巷仔賣了,我毋知伊講的都市計畫是啥,我知彼張紙簽落去,這口灶就無了。」
「他有生氣嗎。」
「無。」阿嬤重新拿起刀,「伊笑笑仔講,阿嬤莫插彼,我來處理。」
我來處理。
那三個字在我耳朵裡響了一下。
我把手擦乾,走到旁邊,把那疊影本從包裡拿出來。我要重新排一次順序,我要把三張偽造的挑出來,明天拿去找一個看得懂的人。
我一張一張翻。王月鳳。王阿桂。周金水。阿發叔。飾品攤。
最後一張,是我從志豪那邊撕下來的那份,那份的後面還黏著幾頁,我一直以為是條款附件,因為都是密密麻麻的字,我沒有翻到底。
我翻過去。
倒數第二頁是條款。
最後一頁是空白格式,右下角有一個框,寫著「所有權人/使用權人簽章」。
框裡不是空的。
黑色的中性筆,最後一筆往右下甩出去,末端積了一個小點。
三個字。
林秀琴。